【Now新聞台】政府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是否會不利國家安全,並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電影不利國家安全,可撤銷上映證書,上映未獲核准的電影,最高可被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因應去年港區國安法實施,政府繼6月修訂電影檢查員指引後,再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是否會不利國家安全,作決定時須充分考慮國安因素,並賦權政務司司長,指示電影檢查監督,若認為影片上映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撤銷影片已獲發的核准證明書或轄免證明書。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可延長檢查員作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讓檢查員有足夠時間考慮及諮詢法律意見。審核委員會不會處理對因國安理由作決定而提出的審核要求。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涉及國家安全,因為當中可能涉及敏感資料或特殊情況,在這類情況,我們覺得以這個審核委員會處理,是不適合。任何這些決定,香港法例制度中行政決定,都可以受司法覆核保障。」
政府同時加重罰則,上映不獲批的電影,由現時最高罰款廿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一百萬元及三年。
政府上次修訂檢查員指引時用「危害」國家安全的字眼,今次用「不利」國家安全,政府指兩者意思一樣。
至於過往一些被批評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影,包括理大圍城、地厚天高等,是否不能上映?
邱騰華:「我們心中沒有既定名單,因為我們不是做這個審視,有情況是電影已評級。但國安法通過後,會否有所違反?另外有個情況,如我們在文件所言,我們有所擔心的情況,同一套電影,有時有些人會利用這些電影,作一些可能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我們都需要加以禁止。」
條例周五刊憲,下月一日提交立法會首、二讀,邱騰華強調政府尊重創作自由,但國安法實施後,電影作為普及媒體不應成例外,強調日後會與業界溝通,避免他們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