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修改選舉制度草案,有議員問到參與選舉的團體必須持續運作三年定義是如何界定,政府指,界別分組的團體選民須以牌照來證明運作時間。
立法會議員(九龍東)謝偉俊:「維持運作及持續運作可能有些不同,維持,可能是奄奄一息都是維持,取得牌照後不做事,只是交牌費都是維持,但持續有感覺上,我認為是有生意,一直有行動的才是持續,這是否有需要在定義上加以說明或者現在說清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其實我們每個界別現在都有牌照,所以不可能有人沒有牌照然後又可以運作到三年,如果沒有運作根本無法取得牌照,所以在此加了三年,而是每個(界別)都有相應的牌照要求,所以以往的開放性隨時說自己合資格選民的情況不再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