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修改選舉制度草案,有議員要求清晰界定煽惑投白票的意圖,否則會矯枉過正;亦有議員不滿,拒絕借出選舉場地的處所只會罰款一萬元,政府認為罰則已具阻嚇性,亦有足夠抗辯空間。
有關選舉制度修訂的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多名議員不滿涉及煽惑投白票的條文無清晰界定煽惑意圖,擔心會矯枉過正。
立法會議員(九龍東)謝偉俊:「不投票的原因太多,那天天氣太熱、那天天氣太凍。根據現時的27A,我叫人不投票已是牴觸,因為我煽惑別人不投票,不論我的理由多充分。這未必是人大常委解釋,希望的趕盡殺絕,用邵善波的說法,即過猶不及。」
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梅基發:「控方有責任清楚證明有煽惑意圖,這個罪行的條文不要求控方另外去證明,如謝議員建議,一個特定的意圖,例如是破壞選舉。」
政府又加入新條文,規定政府資助機構例如學校、社福機構等,必須應總選舉主任要求借出場地作投票或點票站,否則會罰款一萬元,議員認為罰則過輕。
立法會議員(飲食界)張宇人:「我覺得當局應該考慮將一萬元罰款提高。四年中只有三個選舉,如果這樣他們也有意見,不如叫他回去法國或瑞士辦學。」
立法會議員(新界西)鄭松泰:「如果這一萬元執行上模棱兩可,不如留一個空間讓他們抗辯。」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有些不維修便無法正常活動的學校,這明顯是合理理由的時候,選舉主任就不會用(2),不存在告他的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認為即使罰款不多,但拒絕安排本身是違法行為,相信具一定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