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刊憲修例,將窺淫、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列為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囚5年,條例草案下星期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現時偷拍裙底或在私人地方被偷拍並沒有特定法例針對,只能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遊蕩等罪名,部分刑罰相對較輕。
政府接納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經考慮公眾及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意見後,刊憲修例就窺淫、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
任何人沒有取得事主同意、暗中觀察或拍攝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即犯窺淫罪;為了上述目的安裝或操作設備、建造或改裝任何構築物亦屬犯法,最高可判囚5年。
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罪,是指拍攝某人本來不可讓人看到的私密部位,由衣服下方或外衣開口和間隙,為了觀察或拍攝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最高刑罰亦是監禁5年。
在未取得事主同意下發布上述影像,包括照片或影片亦屬違法,最高可判囚5年。
任何人如發布私密影像,或威脅會發布意圖令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事主會否受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干犯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罪,最高可判囚5年。
如被告證明自己誠實地相信事主同意這些行為,可構成辯護理由。但如事主未滿16歲,或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將被視為無能力給予同意,疑犯可根據本條例被起訴。
政府下周三將修例草案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