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19歲男學生被裁定去年9月,在炮台山襲警及拒捕等罪成,判監10個月,他不服拒捕罪提出上訴。代表律師認為,在被捕過程受到警員不合法武力對待而作出反抗,可成為合理辯解,法官押後裁決。
19歲被告陳以晉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
他早前被控去年9月,於炮台山管有攻擊性武器、襲警及拒捕罪成,合共判監10 個月,他不服拒捕罪提出上訴。
他的代表律師指,裁判官未有考慮上訴人的傷勢來源,涉案警員並無承認自己,或看到其他警員曾經向上訴人揮動警棍,在沒辦法解釋傷勢下,仍然裁定警員的證供誠實可靠。
上訴一方又質疑,既然警員能清晰憶述事發當日使用武力的次數,怎會不記得是否曾經打過他。即使警員事發時正當執行職務,若上訴人在被捕過程中遭不合法武力對待,在電光火石間作出抗拒,不論揮動警棍的人是否正在拘捕上訴人,可成為合理辯解。
控方律師反駁,即使上訴人遭受多名警員以警棍敲打,但時間短暫,不足以導致上訴人頭部受傷。而上訴人在被警員制服前,在停車場一度逃跑跌倒,有機會因頭部向下而弄傷。即使傷勢顯示有機會由長型物件造成,但法庭不能在缺乏專家證供下,斷定傷勢由警棍造成。
法官張慧玲表示需時考慮上訴理據,決定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