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中央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法列明在三種情況下,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當中包括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港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等。
港區國安法列明,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分析研判香港國安形勢,也可以監督、指導香港履行維護國安的職責,收集情報,也可辦理危害國安案件。
但到底甚麼情形,可以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條文明確列出了三個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而香港管轄是有困難、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又或者是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時候。
無論是駐港公署,還是特區政府都可以提出,並且在中央批准下,由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相關案件交由公署負責立案偵查,由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即是檢控及審判都不在香港,而刑罰及訴訟事宜,都是適用於內地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被告人由被公署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當日起,也有權委托律師。
駐港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人員由中央指派。條文明確指出,他們要遵守香港法律,但公署及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是不受特區管轄。
持有公署證件的車輛及人員執行職務時,也不受香港執法人員的檢查、搜查和扣押。
特區政府要為公署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公署執行職務,要依法制止及追究責任。
條文第54條也特別提到,駐港國安公署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會聯同特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管理及服務外國駐港機構、非政府組織,以及新聞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