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針對四大罪行,條例列明違法行為及刑罰。
分裂國家罪,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都屬違法。
行為包括將特區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分離出去、非法改變特區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將特區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刑罰設三級制,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最低亦判囚十年,積極參加者囚三至十年,其他參加者最高囚三年。
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等資助分裂國家,嚴重須囚五至十年,情節較輕最高囚五年。
顛覆國家政權罪,涉及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推翻中國或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國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都屬違法。
刑罰亦設三級制,最嚴重可判處終身監禁,而煽動、協助或資助犯罪者,最高都可以判囚十年。
恐怖活動罪,組織、策劃、實施、參與或威脅實施恐怖活動,以脅迫中央或特區政府,以圖實現政治主張。
犯罪行為包括對人有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毒害物質,破壞交通工具、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嚴重干擾及破壞水、電等公共服務或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遭重大損失,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的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並沒收財產。
提供培訓、武器、資金、運輸等,或製造、管有爆炸性等物質,宣揚恐怖主義、煽動恐怖活動,最嚴重可囚十年、罰款或沒收財產。
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實施、串謀或收受支援實施以下行為,包括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對特區或中央政府的法律和政策嚴重阻撓、對特區選舉操控、破壞、對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通過非法方式引發特區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罪行重大的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而境外機構、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條例列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或有效防止罪行發生,自首及揭發他人罪行的情況可獲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