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警方去年6月12日在中信大廈外,未作警告下,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沒有給予集會人士充足時間和路線散去,違反憲法及人權法。
入稟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一名參與集會的市民,早上抵達高等法院。代表兩人的大律師李志喜表示 ,去年六月十二日,民陣在中信大廈外的集會,獲批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地點亦獲警方批准,即使附近有示威者佔據馬路,集會仍一直和平進行,集會自由應受到基本法保障。
李志喜續指,法庭應整體考慮證據,警方當日未能分辨示威者及使用暴力人士,即使有立法會的示威者混入集會的人群,不等於和平集會的人士,會協助或被教唆使用暴力,不能與立法會的衝突混為一談,要求法庭撤銷,警方當日將集會定性為暴動。
李志喜又表示,警方當日下午在毫無預警下,施放催淚彈,驅散在中信大廈外的示威者,造成恐慌,而施放催淚彈前,亦沒有下令解散集會及事先通知集會負責人,讓集會人士有充足時間及清晰路線散去,做法不符合武力使用指引,質疑警方當時驅散行動違反人權法。
代表警務處長和律政司司長答辯的大律師余若海反駁,入稟人忽視考慮環境因素,指當日立法會外騷亂的情況,較2016年旺角騷亂嚴重,警方有責任驅散附近的群眾,案件周二於高等法院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