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報章撰文指,港區國安法案件在特別情況下由內地審理,以及由特首指派法官審案,會損害香港獨立司法權,他認為最低限度特首選擇法官時,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
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明報》撰文指,港區國安法的草案至今未公布,實屬不幸。
他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說明》指,在特定情形下,中央機構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而行使管轄權時,這些案件會在內地處理和審理,被告不能享有香港司法程序的保障,雖然中央管轄權只能在最例外的情況行使,但仍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至於《說明》提到,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李國能認為這個亦會損害司法獨立。
他指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按獨立委員會,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建基於他們司法及專業才能,法官會獨立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而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應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由特首挑選會損害司法獨立。
他認為,單憑行政長官會欠缺挑選法官時所需知道的法官經驗和專長,加上特首作為即將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並不適宜獨自選擇指定法官。
李國能提出日後的安排,最起碼特首選擇法官時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確保選人是基於專業和獨立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