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報章撰文指,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無期,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合理,他認為法例不應具追溯力,案件應在港公開審訊。
李國能在《明報》觀點撰文指,根據基本法23條,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就七個範疇制定國家安全法,但23年來只做到一次立法嘗試,未來亦立法無望,亦沒有絲毫信心斷言香港能在2047年前立法。
在這情況下,同時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他認為人大為香港制定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他認為問題癥結是法例的實際內容,特區政府應盡一切努力確保設計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度,與普通法制度原則連貫一致。
他提出了七項建議,包括法例不具追溯力;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罪行的涵蓋範圍必須限制於達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調查權力須受香港法律規管,特別是除非獲司法授權,處所不得被搜查,電話不得被監聽;檢控決定應依據香港《檢控守則》,審訊應在香港公開公正地進行;被告應被假定無罪,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對於有人建議,禁止持外國護照法官處理有關案件,李國能指這樣做有損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現時所有法官均根據才能接受遴選及委任,並要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無畏無私地主持正義,法官履行誓言的能力不會受其持有的護照影響。
李國能指1997年以來持外國護照法官都處理過一些敏感案件,如侮辱國旗或區旗的法例是否合憲,以及涉國家豁免原則的「剛果案」,禁止持外國護照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並無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