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大律師公會發聲明,認為授權人大常委制訂香港國安法,令人憂慮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大律師公會發聲明指,根據基本法18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香港國安法涉及基本法23條涵蓋範圍,理應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人大常委會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國安法納入附件三。
建立國安法的決定草案,提出中央維護國安的機關可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認為,相關機構會否以香港法律行事及受香港法律所規管等問題,內容含糊不清。
草案亦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包括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
而香港國安法由特區政府公布非由立法會立法實施,亦沒保證會做公眾諮詢,是史無前例。
公會認為,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對他們的權利及義務有影響的法例。
對於草案提及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應當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公會認為會令人產生一個司法機構現正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強調司法獨立是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
大律師公會呼籲,政府緊急處理有關國安法是否合憲及合法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