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中聯辦稱《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所屬部門」並不包括港澳辦及中聯辦,特區政府周六傍晚發稿,與中聯辦的說法有分別;深夜再兩度發稿推翻,修訂至與中聯辦的說法一致,表明中聯辦是由中央設立,而非《基本法》所指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
《基本法》第22條列明,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事務,而在港設立的機構及人員均須遵守本港法律,當中的「中央政府所屬部門」,中聯辦周五稱並不包括中聯辦及港澳辦,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
政府周六傍晚發稿回應傳媒查詢,指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明顯與中聯辦的說法有分別,新聞稿更進一步表明,中聯辦及其人員須按條文遵守香港法律。
約四個小時後,深夜11時許,政府修訂新聞稿,刪走前一份所有「《基本法》第22條」字眼,中聯辦的設立及遵守香港法律都不再依據《基本法》。
不足一小時,午夜12時過後,政府再發稿補充,表明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機構」,是中央在港設立的機構。這除了正式推翻傍晚新聞稿的說法,同時亦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前年在立法會對議員的回應有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2007年官方文件曾提到,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另外兩個機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解放軍駐港部隊,特區政府亦一次過推翻文件的說法,指分別是根據《基本法》第13及14條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