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大律師公會就移交逃犯條例修訂提交補充意見。
公會指政府將移交門檻提高至七年沒有政策原因支持,其他與香港有長期協議的國家門檻明顯較低,例如英國就以一年作門檻,認為給予涉嫌在內地干犯刑事罪行的疑犯,有刑期七年的移交門檻,不符合修例的政策原因。
而欺詐、洗黑錢及貪污等罪行仍然需要移交,提高門檻給予內地從商人士的所謂保障,只是海巿蜃樓。
至於新增的額外保障,例如在協議內加入公開審訊和無罪假定等條件,並沒有法律效力,只建基於申請移交一方的善意,十分不妥善。
公會認為應授權法庭在處理移交個案時,若認為違反人權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可解除移交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