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大律師公會再就逃犯條例修訂發表意見書,指政府將不能移交逃犯到內地,形容為「漏洞」是誤導。而剔除九項商業罪行,政府亦未能解釋剔除的原則,同時其他地方將無法向香港提出引渡商業罪犯,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倒退。
大律師公會新一份意見書,就政府對逃犯條例新修訂建議表達立場,批評行政長官及政府官員將目前不能將犯人移交到內地形容為「漏洞」是誤導,強調沒有移交安排,全因97年立法會考慮到兩地司法制度不同,以及內地保障基本人權的情況。又指修例後,行政長官將成為啟動移交程序的「唯一決策人」,立法會將無法把關制衡。
大律師公會認為修訂中應訂明香港法院有權優先審理案件,或疑犯可要求留港受審,若香港法院認為疑犯移交後無法得到公平審訊,有權拒絕引渡。
而當中針對政府剔除9項商業罪行,公會認為政府未能解釋剔除這些罪行的原則,公會認為若剔除這些罪行是源於部分人憂慮被引渡到中國,這些憂慮理應適用於所有罪行。認為政府目前做法只突顯出修例令人不安,政府顯然為商界提供保障,但這些保障亦是虛幻,因為其他地區仍可以不同罪名提出引渡。
更重要一點,今次剔除這些商罪後,未與香港簽訂移交協議的地方,將來亦無法就這些罪行向香港要求移交商業罪案逃犯,形容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一大退步。
對於政府就移交安排提高門檻,罪行刑罰須達三年監禁,公會認為仍然涵蓋大部分罪行,提高移交門檻保障有限,亦不能回應市民的憂慮。
對於政府多次解釋修例是要處理台灣謀殺案,但公會指政府仍不能保證修例有助跟台灣達成引渡安排,既然如此便不應倉卒處理這具爭議並破壞香港國際聲譽的修例,而是先進行廣泛全面諮詢。
大律師公會上月初發表首份意見書,批評政府修例欠缺諮詢是「暗渡陳倉」,被移交的犯人將得不到香港司法制度下同等的人權保障,在政府提出新修訂後,公會亦維持上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