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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保安局晚上發聲明回應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指行政當局會審慎考慮每宗個案及在需要時加入其他保障。當事人除可向法庭提出反對,亦可向行政長官作出申述。當事人若認為行政長官決定不合法或程序失當,可提出司法覆核。在法庭覆核決定期間,行政機關不能進行移交。
保安局又指,立法局在1997年3月通過逃犯條例是將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立法,當時法例藍本不包括移交至中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