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2014年佔領行動中,20人於旺角清場時沒有按法庭臨時禁制令離開,被控刑事藐視法庭,法庭裁定他們全部罪名成立,包括不認罪的黃浩銘及早前已認罪的黃之鋒及岑敖暉,法官押後求情及判刑。
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9名否認刑事藐視法庭的被告,全被判罪名成立。而同案另外11名被告,包括同樣正服刑的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早前已經認罪並求情,20人將會押後判刑。
到庭聽審的岑敖暉表示,有心理準備需要判監。
法官陳慶偉在判詞指,法庭不接受被告指當時無意干擾執行司法工作作為抗辯理由,只需證明被告有意圖逗留,而逗留可能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如果答辯人在事實上曾經阻礙或干擾清除障礙物,必然觸犯刑事藐視罪。
判詞指,黃浩銘當時以擴音器多次質問代理人是否已獲授權,又要求執達主任使用更大型的擴音器。
法官指,黃浩銘的手法和態度某程度上旨在奚落對方及煽動人群繼續抗爭,法庭裁定他干擾清場行動,從而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
案中唯一自辯的被告麥盈湘聲稱是獨立媒體記者,在現場採訪。判詞指,沒證據顯示麥盈湘當時進行過任何採訪工作,相反有片段顯示她與其他示威者一同振臂高呼,裁定她並非可信證人,亦有阻礙司法工作妥善執行。
法官又在判詞指,注意到傳媒一直廣泛報道禁制令申請至頒發的過程,在案發前一日亦有報導旺角亞皆老街的清場行動,任何香港市民都不大可能錯誤理解當時局面,認為決定站在禁制令範圍的人明確知道自己在做甚麼。
而在大型示威中,示威者往往會凝聚起來為他們的信念力爭,示威人士身處現場及他們的行為本身會阻延禁制令的執行,法庭確定各人的行動屬於嚴重干擾執行司法工作。
法官陳慶偉同時正審理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接受利益案,他表明未知該案何時審結,因此本案判刑日期要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