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中英雙方在1984年簽定《中英聯合聲明》。根據聲明的第三段第12條,中央政府會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制度維持50年不變。
翌年,中央政府成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包括23名香港委員及36名內地委員。
1989年的六四事件後,多名委員包括李柱銘及司徒華表明「不會為一個盡失人心的政府做事」,退出起草委員會。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歷時四年零八個月,1990年4月4日,在第七屆人大第三次會議中通過《基本法》160條條文。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若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時,應由香港終審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
在回歸後的五次釋法當中,只有2011年的「剛果案」是由香港終審法院提出。當時美國對沖基金起訴剛果民主共和國追討債項,剛果指案件涉及外交豁免權,香港無權審理。最終人大釋法指,香港須跟隨中央政府實施絕對豁免權,法院裁決剛果一方勝訴。
其餘的四次釋法,有兩次由特區政府提請。1999年,特區政府就有關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爭議的案件,繞過終審法院,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報告,首次提請人大釋法,推翻終審法院的裁決。
2005年,時任特首董建華辭職後,特區政府再次提請人大就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作解釋,最後釋法說明補選特首任期為前任特首餘下的任期。
另外兩次是由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一次是在2004年,人大主動就特首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附件條文釋法,令政改程序由原本的「三部曲」變成「五部曲」。
去年,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事件。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決定二人可再次宣誓之後,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在法庭未有裁決之前,人大已經主動就《基本法》104條釋法,針對公職人員宣誓原則、形式與內容以及監誓人的權力作出解釋。
法律界認為人大主動釋法損害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發起遊行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