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裁判官認為,黃毓民是蓄意向梁振英掟杯,供詞亦矛盾不一;而行政長官梁振英證供則合理和有說服力,案件押後下周二判刑。
黃毓民獲准保釋候判,在支持者聲援下,離開法院。他表示議會抗爭,不會求情,但不服裁決,計劃提出上訴。
裁判官朱仲強裁決時表示,黃毓民當時手部動作大,是用力向梁振英方向「掟」玻璃杯,雖然有人環抱着黃毓民的腰,但他的右手活動自如。
朱仲強不同意黃毓民表示,當時是想撥水而脫手,因為當時他手部動作拉後,令水由杯中濺出來,如果想撥水,應該將水保留在杯中。而當時,他先後向同一方向「掟」了三次紙、一個杯,認為黃毓民的行為是蓄意。
朱仲強又認為,黃毓民被問到手是否向後拉時,答「忘記了」、「係又點」,明顯是迴避問題,反映他知道這是爭論點。而黃毓民供稱羞辱對象是梁振英,但又說自己是「對事不對人」,明顯是自相矛盾、不一致,裁定不接納他的供詞。
至於梁振英指,事發時感到震驚,形容自己「freeze 」動也不動。裁判官朱仲強認為是自然的描述;梁振英表示當時擔心會受到第二次襲擊,說法亦是人之常情,認為梁振英的證供合理、有說服力,庭上觀察他的神情後,亦認為梁振英可信。
朱仲強又表示,梁振英作供時以「掟」形容,而口供紙上是寫「摘」,朱仲強表示用字並非關鍵,兩者描述脗合。
朱仲強認為,黃毓民明知違法,但都在所不計、罔顧後果,行為亦不文明,玻璃杯是硬物,被擊中有機會受傷,裁定黃毓民普通襲擊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