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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受社會情緒影響或失工作非減刑理由

裁判官:受社會情緒影響或失工作非減刑理由

【now新聞台】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早前被裁定襲警及拒捕罪成判監五星期,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指曾健超向素未謀面的警員潑有異味的液體,是侮辱及挑釁,將警員當作「出氣袋」,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受當時社會情緒影響及可能失去社工執照都不是減刑的理由。

曾健超到九龍城裁判法院聽取判刑,一批支持者在庭外聲援。

曾健超前年十月,在佔領行動期間,於龍和道向警員淋潑液體,被捕時反抗。較早前,已被裁定襲警及拒捕罪名成立。

裁判官羅德泉指曾健超向素未謀面的警員潑有異味的液體,是一種侮辱及挑釁,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這個行為是將警員作為「出氣袋」,程度並不輕微,是近似向警員吐口水的挑釁行為。

對於曾健超兩項拒捕罪,裁判官認為曾健超抗拒了一段時間,屬於有相當武力程度並非輕微,但認為他並非有意傷害警員。

至於被告求情時指,犯案是受社會活動及當時的社會情緒影響。

裁判官認為事件已經發生一段時間,應該有時間冷靜思考。因此,不認為是減刑的理由。裁判官又指被告至今沒有任何悔意,即使被告有機會失去工作有點可惜,但都不是減刑的理由。

裁判官最後決定判處曾健超襲警罪監禁五星期,兩項拒捕罪各判監三星期

三項罪名同期執行,判處入獄五星期。

曾健超表示對判刑失望。

曾健超獲准以三百元現金保釋,在十四天內,提出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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