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去信警務處,質疑警方在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的保安安排,沒有法理基礎,保安工作對言論自由和採訪自由的侵犯,明顯違反法院過去的裁決。
李克強訪問麗港城,居民出入受阻,穿着有口號衣服的人士立刻被警員抬走。香港大學校園內,封鎖範圍更是方圓100米。
大律師公會表示,香港法例中無條文有「核心保安區」的字眼,警方要封鎖公眾地方,在公安條例裏只有「指定公眾地點」和「禁區」兩個概念。就如2005年12月舉行的世貿部長級會議,將部分地方列為禁區,是要先由行政長官宣布和刊憲,讓公眾預先知道,警方不能忽然封鎖。
大律師公會引用終審法院多宗判決,指出警方只能夠基於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和公眾秩序等理由,才可以限制集會和示威的自由。警方要行使酌情權,限制集會自由,只可以基於維持公共秩序,避免暴亂發生,而且行使權力,要具相稱性和必要性,同時要減少對公眾的影響。公會指出,令政治人物避免尷尬,或避開反對的意見,並非合理理由。
公會提出五大質疑,要求警務處解釋,在李克強訪港期間的保安工作,是基於哪條法例執行、限制示威和集會自由又根據哪條法例、根據甚麼權力限制記者採訪、這些措施的嚴厲程度是否符合法律原則,以及有甚麼合理原因和為何要採取這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