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洪仲丘案的被告可以易科罰金,即可用罰款代替坐牢。根據台灣刑法第41條第一項,犯了最重可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而最終判監6個月以下的被告,可以1000至3000元新台幣一日計算,代替監禁。
法院是否讓被告易科罰金,除罪行和刑罰的輕重,更會考慮不執行監禁是否亦能起矯正或維持法律秩序的效果。
最常見的例子是不小心駕駛,導致電單車司機手腕骨折這類過失傷害罪。因為被告受到數萬元罰金處分,日後開車時會倍加小心,而不需透過限制人身自由的監禁,達致矯正個人行為的目的。
洪仲丘案亦掀起一場公民運動。公民1985聯盟在沒有政黨組織動員下,號召了25萬名白衫軍,在凱達格蘭大道集會。當時,聯盟表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亦不排除再度號召民眾上街。他們會與洪家和律師團保持聯繫,盡快討論一下步行動。
這場公民運動催生了軍隊改革,包括將軍檢體系的所有案件轉交民間法院審理,有退役軍法官認為,這是洪仲丘案輕判的其中一個原因,由於若屬軍事法庭審訊,軍人判刑的標準,一般會較平民高。
如今次被告犯的過失致死罪,至少要判監1年半,若情節重大則量刑會更重。但現時,被告由軍人身分轉為平民身分量刑,刑期自然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