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美國紐約時報及英國衛報發表社論,要求美國寬大處理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因為他揭發華府大規模監聽通訊,是功大於過。
現時身處俄羅斯的斯諾登,被美國起訴盜竊政府財產、未經授權披露國防資料、向未獲授權人士披露機密情報資料,共三項罪名,可被判入獄三十年。
由於斯諾登觸犯的是聯邦政府法律,所以他如果被判有罪,只有美國總統才可以赦免他。
這個權力來自美國憲法第二條,條文准許總統對危害國家的犯罪行為,發出緩刑令及赦免令,但不包括彈劾案。
美國總統運用這個權力,當然不只是在感恩節前,赦免火雞這樣兒戲。申請者要向總統提出,之後,交到司法部赦免檢察官辦公室處理,辦公室在評估後,向總統提出建議,但建議沒有約束力,由總統全權決定是否批准。
另外,當局亦要求申請赦免的人,一般要在刑滿後最少五年,才可以申請。至於減刑申請,前提是沒有其他類似司法程序可用,才可以提出。
不過,這些規定並非必要條件,如前總統卡特,上任第二天便宣布,特赦所有在越戰時,因逃避兵役而犯法的美國人。
另一名前總統福特,則宣布特赦水門事件而下台的尼克遜,使這名前總統有免死金牌在身,不被當局起訴。
美國總統行使特赦權及緩刑權,近年引發多次爭議,好像克林頓在2001年卸任前,赦免了140人,包括億萬富翁里奇,由於他曾經向克林頓一家,作出政治捐款,有關決定被外界猛烈批評。
除了總統赦免,要美國寬宏對待斯諾登,還有以認罪換減刑,或令法庭輕判他。不過,美國政府態度一直強硬,恐怕斯諾登一旦返回美國受審,被重判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