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佔領運動持續多日,何去何從仍未有定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公開呼籲北京政府落實香港普選,相信道出不少人的心聲。
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出基本自由權利,其中包括自決權以及公平選舉權。人權事務委員會是根據相關公約成立,為聯合國轄下的專門委員會,屬於十個人權條約機構之一。
委員會由18名獨立委員組成。按照規定,他們必須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的公民,具備「崇高道德標準」,在人權方面有公認專長。目前,委員會的大多數委員均有法律背景,部分來自學術界。他們由締約國提名,任期四年,每年在紐約和日內瓦舉行三次會議,每次會議需時3至4周。
委員以個人身分任職,並不代表任何國家或政府。為保持中立,委員不會審查由自己國家提交的報告,亦不會參與通過相關意見或結論。
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其中一個職責,是審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所定期提交的報告,提出建議,並監督各國落實及執行公約的情況。
英國政府於1968年簽署公約,香港亦在公約適用範圍之內。因應香港當時的情況,英國保留實施部分條文的權利,當中包括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局或立法局。直至回歸,相關保留仍未有被撤銷。
1991年,香港制定《人權法案條例》,並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納入本港法律。北京政府同意回歸後,公約依然適用。
委員會在會議上,跟進港府提交的報告。委員認為有必要確保普選,維護被選舉權及投票權,同時關注在沒有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下,參加選舉的權利。
不過,委員會的決定和意見並沒有任何約束力,看看內地的情況便知道。中國雖然在1998年已簽署公約,但現實如何,大家有目共睹。
僅以死刑為例,公約規定只有干犯「最嚴重犯罪」才可判處死刑,同時排除了財產、經濟或政治方面的罪行。但根據中國刑法,有55種罪行可被判處死刑,政治犯罪亦不例外。
今年7月,委員會就二戰慰安婦的問題向日本表示關注,要求日方進行獨立、公正和有效的調查,向受害婦女道歉,確保相關責任人會受到懲處。
不過,外務省以日本在1979年才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由,認為公約並不適用於79年之前的問題,聲稱日本沒有義務承擔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