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建議,保薦人要就招股章程的不實內容,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判監禁3年及罰款。證監會不擔心,要求保薦人負上刑事責任,會影響公司來港上市意欲。港交所就指,加強監管是切合時宜,相信可提升市場質素。
近年上市的新股頻頻出事,被指監管不足的證監會,決定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其中最受爭議的,是建議在公司條例中,清楚訂明保薦人的角色,若招股章程有不真實陳述,他們就要就負上刑事或民事責任,最高罰則是監禁三年及罰款70萬港元。
證監會指出,同時間委任多名保薦人,可能會引致工作零散、重疊等,建議上市應委任單一保薦人或限制可委任的保薦人數目。
證監會指,有部分的保薦人在提出上市申請前,未完成大部分的盡職審查工作,過分倚賴監管機構,建議遞交上市申請時,保薦人要完成絕大部分的盡職審查工作,不可過度依賴會計師及估值師的報告。
而在資源及管理上,保薦人要確保有足夠的資源分配,監督好盡職審查進度及水準。證監會認為,不會影響公司來港上市的意欲。
有關的諮詢期到7月6日完結,目前未有立法的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