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報章撰文指,基本法第45條的文字十分清晰,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即使以普通法原則詮釋,亦不足以令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符合基本法。
袁國強以《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為題撰文,開宗明義說明個別提名方法是否合法,涉及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
有意見說,基本法是「活的文件」,在理解時不應生硬地詮釋相關條款,要配合時代轉變的需要。但袁國強認為,這看法忽略了基本法條文的清晰度。
他引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詮釋基本法時,若條文的文字清晰、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就沒有空間或需要去進一步推敲,所以即使基本法作為一份「活的文件」,亦不足以令公民或政黨提名變得符合基本法。而客觀環境亦看不到有甚麼改變,足以支持基本法兼容公民或政黨提名。
袁國強又引用了一項普通法的詮釋原則,說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具有排他性。他指,根據普通法,當法律文件只列明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有提名權,即代表排除了其他人士或機構享有這個權利。
他又認為,公民黨和香港2020早前提出,公民或政黨提名符合民主程序,是混淆了提名權和提名程序。而公民或政黨提名非落實普選的唯一途徑,他希望各界依從基本法務實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