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終審法院判一名單程證女子申請綜援被拒上訴得直,並宣布申請綜援要至少在港居住滿七年的規定是違憲。協助上訴人的社區組織協會歡迎判決,估計涉及數億元額外公帑。勞工及福利局則指,正仔細研究判詞,會作適當跟進。
申請人孔允明05年持單程證來港,但第二日丈夫過身,房委會收回她丈夫的公屋,她在一年後申請綜援。但社署署長以04年政府更改了綜援政策,指申請人必須居港七年,拒絕她的申請。
終院五個法官一致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並宣布申請綜援要在港至少居住滿七年的規定違憲。協助上訴人的社區組織協會歡迎判決,認為可以幫助到新來港單親家庭。
判詞指,根據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而政府同時可根據基本法第145條,修改福利的待遇。但法官認為,政府作出任何修訂前,必須接受法院在憲法層面的覆核。
政府聲稱,04年引入申領綜援要至少居港七年的規定,目的是為了節約金錢,令制度可長期維持,但法院認為這些聲稱並不成立。例子證明,能節省的錢是微不足道。政策與政府聲稱要達至的目的,沒有合理關連及基礎。
而居港七年的限制,亦牴觸了兩項重要的社會政策,包括簽發單程證是為方便家庭團聚,以及紓緩人口老化。
終院法官認為,綜援計劃的目的是提供安全網,今次判決未必一定需要推展至其他福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