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終審法院判一名單程證女子申請綜援被拒,上訴得直,並宣布申請綜援最少要在港住滿七年的規定是違憲。協助上訴人的社區組織協會歡迎判決,估計判決涉及數億元額外公帑。
申請人孔允明2005年持單程證來港,但來港第二天便喪夫,房委會亦收回她丈夫的公屋。她在一年後申請綜援,但社會褔利署署長以政府04年已更改綜援政策為由,指申請人必須居港七年方可申請綜援,拒絕她的申請。
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孔允明上訴得直,並宣布申請綜援要在港住滿最少七年的規定違憲。協助上訴人的社區組織協會歡迎判決,認為判決可幫助新來港的單親家庭。
判詞指,根據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而政府同時可根據基本法第145條,修改福利政府的待遇。但法官認為,政府在作出任何修訂前,必須接受法院在憲法層面的覆核。
政府聲稱04年,引入申領綜援要居港最少七年的規定,目的是節約金錢,使制度可長期維持,但法院認為政府的聲稱並不成立,例子證明所能節省的金錢是微不足道,政策與政府聲稱要達至的目的亦沒有合理關連及基礎。
法院又認為居港七年的限制,抵觸兩項重要社會政策,包括為方便家庭團聚簽發單程證及透過單程證舒緩本港人口老化。
終院法官認為,綜援計劃目的是要提供安全網,是次判決未必一定需要推展至其他福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