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參考李飛早前的講話,提名委員會要經兩個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但亦有法律學者認為,機構提名只是中央官員的個人意見,並非法律條文。
政改首階段諮詢,其中一個重點議題,是提名委員會怎樣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諮詢文件提及,要考慮民主程序如何體現機構提名的要求。
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早前訪港會見特區官員時,曾就何謂民主程序舉出例子。
有意參選特首的人,必須向提名委員會的委員取得若干提名,成為推薦人選。通過了第一關後,還有第二關,就是由提名委員會在推薦人當中,以適當方式選出候選人。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出,提委會可於第二關以投票方式選出愛國愛港的候選人,並體現整體意志。
但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基本法並沒有寫明,提名委員會必須體現機構提名,認為政府的諮詢文件不清晰。
他認為,諮詢文件的表達不恰當,政府有必要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