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公務酬酢規管制度和程序獨立檢討委員會發表報告,批評前廉政專員湯顯明任內部份酬酢開支花費極大,三成七超出上限,又花至少廿萬元買酒,但並沒有將這些開支計入餐費。
經過4個月的檢討以及會見多位現任及前任廉署人員,包括事件主角湯顯明,委員會發表報告,指出湯顯明任內多次違規。
在湯顯明任廉政專員期間,廉署共安排了899次酬酢,分別落入三個不同帳目,其中206次午宴及晚宴列入公務酬酢紀錄,當中三成七都超出上限,報告更形容有些花費極大。委員會認為超支比例過高,不能視為例外。
政府規定,款待政府人員的開支不能以公費支付,但委員會發現湯顯明一次設公務午宴款待港台政府人員,計入公費酬酢,屬於違規。
報告又發現,湯顯明在任期間,廉署多個部門分別至少花了20萬公帑買餐酒及烈酒,但處理買酒開支做法不一致,部分部門會列入餐費,有部門沒有這樣做,亦是違規。
其中一次的違規是07年9月,廉署社區關係處籌辦晚宴,湯顯明曾指示廉署人員購買茅台等烈酒宴客,花費的1796元,並沒有計入餐費,如果計入,當晚的人均開支便會超過400元的上限。
委員會留意到,以茅台酒宴客是由湯顯明開始,公眾關注在酒精影響下談論公事是否恰當。委員會指,廉署鼓勵公眾舉報貪污時強調保密原則,公眾的信任極為重要,因此以烈酒宴客並不恰當。
獨立委員會亦發現,廉署多次買酒或款待超支,事後沒有向廉政專員申請及記錄原因。委員會建議廉署推出處理酬酢申請的標準表格,發展成電腦系統,線上處理酬酢申請,確保合乎規例才付款。
廉署應集中由行政部買酒及存酒,費用要計入酬酢開支,並釐清廉政專員實報實銷酬酢津貼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