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區旗案,控方曾傳召無綫電視記者出庭作供。香港記者協會發表聲明,認為警方和無綫電視做法不恰當。無綫電視說,只是向律政司提供已播出片段,亦有派法律部職員陪同錄口供。
焚燒區旗案,法庭將無綫電視當日的新聞片段作呈堂證供,亦一度傳召無綫記者何永康上庭作供。
記協發聲明,批評警方不單向無綫電視索取錄影帶副本,還向記者、攝影師、剪接員及編輯錄口供,涉及人數之多,令人震驚。警方要求記者上庭作供,更是無需要,認為警方做法極不尋常。
八十年代有傳媒機構,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阻止警方索取新聞事件錄影帶的先例。警方要調查,應像普通市民一樣,從公開渠道索取,否則,記者一旦向警方作供,會被視為檢控工具,令市民日後接受採訪有顧忌;要求記者上庭作供,更是毋需要,認為警方做法極不尋常。
聲明又指,對無綫電視要求新聞部人員與警方合作,導致記者要出庭作證,做法令人感到遺憾,反映無綫電視對如何確保新聞專業認知不足,新聞部管理層未有向上級反映,此舉對新聞自由的影響,亦是對新聞專業有所虧欠。
無綫說,他們只是向律政司提供片段。無綫電視的聲明,又指警方之後向新聞部人員錄口供,亦只是確認所提供的片段是現場拍攝、傳送、不經人為修改,在錄口供時,公司法律部人員一直在場陪同。
警方回應說,是按既定程序處理案件,在徵詢法律意見後傳召證人,並已將新聞工作者團體的關注,轉告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