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W爭取婚姻權的案件,終審法院推翻原訟庭及上訴庭的裁決,判她上訴得直,W可以與她的男性伴侶結婚。W透過律師表示,判決是所有女性的勝利。
W無現身法院,她的代表律師韋智達帶了一束花送給她,他代表W發表感受。韋智達形容,今次判決是一個里程碑, 突顯了香港尊重人權,無違背社會的道德標準,亦與同性婚姻是兩回事。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是以四比一推翻原訟及上訴庭的裁決,裁定W勝訴。
四名法官在判詞說,香港有多元文化,繁殖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已經大為減低,《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繼續將界定性別的準則定在生理因素上是違憲。實質上禁止W這類由男變女的變性人結婚,損害了她應有的結婚權,抵觸《基本法》及《人權法》。
法院又指,社會對變性人的權利是否有共識,不是裁決時的考慮因素,若果因為欠缺多數人的共識,就拒絕少數人的申訴,是損害了少數的人的基本權利。
法庭宣告,由適當醫療組織證明成功接受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變性人,有資格與男人結婚,至於變性程度較淺的變性人是否都可以結婚,法院無決定。
唯一反對W有結婚權的法官陳兆愷在判詞中就說,無證據顯示社會改變了對婚姻的觀念,法院詮釋憲法來承認變性婚姻,等同為社會議題訂立新政策,會帶來長遠後果。
今次終審法院裁定《婚姻條例》違憲,但是否要修改法例由立法機關決定,法院建議將裁定暫緩執行12個月,除了W外,不會處理其他同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