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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國安條例附例即日刊憲生效,特首可發出證明書,指明「其他國安罪行」。行政長官李家超強調,一些涉及間諜活動是國家級的高手,很多資料只有他才可審閱,作為特區首長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列明如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為某些刑事罪行涉及危害國安,該案即屬國安案件。
特首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回應,指設附例目的是想減少爭拗,說清楚何謂「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行政長官李家超:「目的是想清晰化整個界定機制,我們的附屬法例沒有增加任何我們在這方面法例的適用範圍,亦沒有擴充罪行的定義,亦沒有增加任何罪行、罰則或權力。行政長官發這個證明書是一項非常嚴謹及嚴肅的行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是有一個特別承擔的責任,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而今次在我們的法律制度下,容許特區去履行維持國家安全的責任,除了是中央信任以外,我們的確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被問到行使發證明書的權力時會否向公眾交代原因,李家超表示,當中涉及很多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報及資料,未必適合公開。
李家超:「尤其是一些涉及間諜的活動,很多這些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一些圖謀,其實都是國家級的高手,所以很多資料只有行政長官才可審閱,亦都是因為這樣,行政長官行使法律權力發這個證明書是適當兼掌握了所需的資料,而這些資料是敏感未必一定可以在公開場合透露。」
李家超強調每次行使相關權力時,都會審慎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