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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兩個事務委員會開聯席會議,討論國安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當局強調不涉及新的執法權力,有議員關注實際法律程序會如何處理。
立法會議員(工業界第二)吳永嘉:「警方調查時,很正常是一項盜竊罪,但當上庭、向法庭講口供時,證供顯示原來他(被告)是想偷一些東西用作分裂國家或危害國家安全,是否整套審訊程序都會交給指定法官,未必是公開聆訊等安排?」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當特首確實發出了證明書,證明剛才提及的事實,原來真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發出證明書之後,我們提及的罪行就會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自然我們都會採取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審訊過程。」
立法會議員(新界東北)李梓敬:「去到哪一個階段不會再引用證明書去就某一案件定性為國安質性呢?」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例如已經判了一宗案件,一個人沒罪的話,難道要調轉說這宗案件是涉及國安要重審嗎?一定不會發生這些事。如果定了罪,法庭亦已經判刑的話,亦因應這件事已經完結了,所以一定有一個分界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