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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當局修訂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包括不遵從提供電子設備密碼要求屬犯罪等,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方會向法庭申請手令,亦會接受合理辯解。
在修訂的細則中列明警方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如沒有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到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回答議員問題。
會後鄧炳強稱,警方要求交出密碼前,會向法庭申請手令,亦會接受合理辯解。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我們警方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是完成法庭透過搜查令給我們的任務。我舉個例子,好像我們搜查一間屋,在屋裡面有人可能用沙發頂著門,我就進入不了,我就要爆開它。例如一部手提電話,我們發覺他最後一次用是3年前,問這名人士,他說忘記了,這可能是合理辯解,但原來剛剛才用完,現在說不記得,這未必是合理辯解。」
被問到條例亦列明,若懷疑指明人士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嫌疑,警方毋須手令都可以檢驗電子設備。張國鈞稱,有機會出現極端情況。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你見到一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已經即將發生,明顯是會出現的情況,沒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可以取得手令時,這個情況當然是在合理相信懷疑的情況下,可以行使這個權力。但當然未來在法庭需要向法官交代,相信法官會做好司法把關。」
他又稱,是次修訂細則只是參考過去數年實踐執行的經驗,加強程序保障,沒有增加執法機構在國安法第43條框架以外的額外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