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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調查揭漁護署打擊虐待動物欠成效 倡加強署方執法權及提高罰則

申訴專員調查揭漁護署打擊虐待動物欠成效 倡加強署方執法權及提高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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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調查揭漁護署打擊虐待動物欠成效 倡加強署方執法權及提高罰則

【Now新聞台】申訴專員主動調查發現,漁護署打擊虐待動物工作欠成效,並且提出四十多項建議,包括修例賦權人員入屋調查及提高罰則。

近年殘酷虐待動物的案件越來越多,漁護署2020年至2025年6月共收到1633宗舉報,但只有6宗檢控是源於這些舉報。

申訴專員發現,漁護署在調查舉報時有一系列問題,例如有漁護署職員已確認涉事單位有養狗,但因住戶拒絕提供資料,亦不容許職員入內調查就停止跟進;亦有職員在住戶不滿下,沒嘗試視察之餘,未動用其他可行手段調查,就基於一年前沒有發現虐待的調查結果及一次在屋外的視察,就決定停止跟進,上級亦沒有任何質疑就批准結案。

雖然現時法例規定,漁護署職員在住戶同意下才可入屋調查,但公署認為職員的態度應該更積極。

申訴專員陳積志:「應嘗試多次到場,耐心勸說住戶合作,盡力爭取進入單位視察動物的機會,彌補現時在進入處所調查方面的執法限制。在我剛才提及的個案,事涉的狗主拒絕提供狗隻的資料,或讓職員入屋視察,或許已是一個警號。」

調查亦發現漁護署沒有為一般個案制訂工作指引,可能導致調查及執法準則不一。

調查亦有涵蓋非法使用捕獸器的執管,申訴專員指現時非法使用捕獸器,最高刑罰只是罰款5萬元,無監禁罰則。

助理申訴專員簡婷芝:「對於捕獸器對動物及市民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單靠罰款難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及危險性,漁護署應積極考慮提高非法管有及使用捕獸器的罰則,例如引入即時監禁等具阻嚇性的刑罰。」

申訴專員提出45項建議,包括修例加強人員執法權力,毋須在處所佔用人同意下入內調查,亦要提醒職員更積極認真跟進。

漁護署已接納所有建議,並已開始落實部分建議,亦會爭取於今年內提出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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