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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外傭沒居港權團體稱不公

終院:外傭沒居港權團體稱不公

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指出,外傭居港條件是極具限制性,不符合通常居住的定義,所以不會有居港權。外傭團體到場了解判決,結果失望而回。

終審法院裁定,外傭在香港居留性質極具限制性,他們必須根據特定僱主簽訂的指明合約,純粹受僱為家庭傭工,住在特定僱主的居所,才可以進入香港,合約完結時必須返回原居地;外傭一開始已知道,進入香港並非為了在香港定居,而且不可以把子女等受養人帶來香港,特質上已遠離傳統承認通常居住的範圍。

兩名外傭的代表律師說,尊重法院決定,特別是沒有將案件提請人大釋法,但就判決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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