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案,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外傭上訴,裁定外傭不會有居港權。5名法官亦一致決定,不會按律政司的要求,認為案件毋須提請人大釋法。
法官又表明,釋法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法院必須緊守,否則會被濫用。
政府要求終審庭提請人大釋法,期望一次過解決雙非嬰兒及外傭居港權的如意算盤打不響。
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否決尋求人大釋法,又提出在什麼條件之下才要釋法。判詞中提到,基本法第158條明,在處理「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事務,終審法院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尋求人大釋法。
法官強調,他們只會考慮案件是否符合以上兩個條件,而不會考慮作出判決後的後果,法庭亦應該堅守這個原則,否則便會有被濫用的危機,所有荒誕的理由都可被利用提請釋法,但即使符合條件,亦要視乎有沒有需要。
終審法院同意,今次外傭居港權的風波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是無可爭議的事實,但是否有需要提請釋法,法院可自行判斷。
5名法官認為,他們即使不看人大常委會1999年,就基本法24條關於居港權定義的釋法及之後終院的案例,已足夠讓他們作出裁決,因此今次毋需要提請人大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