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島海難聆訊完成結案陳辭。律政司代表承認,海事處無執行有關救生衣的法例,是有不足。而財利船廠就認為,在十六年後才質疑沒有為南丫四號安裝水密門,指摘是不公道。
多名船員作供時都曾經指出南丫四號船上無兒童救生衣。違反了法例,但海事處並無執法。
委員會主席倫明高質問,一個這樣大的政府部門,無執法、又無將訂立的救生衣數量要求,寫成文件向公眾公布,做法是否正確。律政司承認,海事處的做法確有不足之處。
對於南丫四號無兒童救生衣,但驗船證明書卻寫有,律政司認為,驗船督察無動機要寫一些不正確的資料,所以不應該質疑他們給假口供。
委員會代表律師石永泰就指,委員會在研究證供時,如果考慮相信港燈的說法,即他們並沒有購買兒童救生衣,可能會引發對海事處人員,作出嚴重行為失當的指控。
倫明高又質問,南丫四號上不夠四名船員,而其中一人只是活動協辦員,做法是否可以接受。律政司認同,正式的船員應該有書面記錄,亦要確保他有能力做相關工作,和要一起演習,不可以只是名義上的船員。
至於南丫四號的圖則與實際不符,財利船廠代表律師承認,財利當時無留意當中有錯,認為當時造船的人要負上責任。他又指,在十六年後才追究南丫四號無水密門,是不公道,財利作為造船廠,已經盡了責任。
律政司代表莫樹聯又認為,南丫四號少了一道水密門,不是令船隻下沉的原因,水密門只是令船沉得慢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