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繼續審理外傭居港權案。律政司的代表律師陳詞,要求法院澄清99年全國人大常委釋法,對香港法院是否有約束力。如果法院不清楚,就應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澄清。
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律師彭力克陳詞,強調律政司不是要求終審法院尋求釋法,而是要法院澄清兩個問題:究竟基本法158條第一款,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當中的解釋權是甚麼意思?
另外,99年全國人大常委已經就基本法24條釋法,當時的釋法決定,香港法院是否需要遵從?香港法院按基本法24條判案時,是否要遵從當年的釋法決定?
彭力克說,如果法院對這些問題覺得不清晰,在終審判案時,就有需要向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澄清。
針對居港權,彭力克認為法院不可以用較寬鬆的角度去詮釋。外傭留港有限制,包括僱傭合約訂明,外傭最終會返回居住地,所以並不能視外傭通常居港。
他又指,外傭一方的兩個申請人是經過精挑細選,可能是很個別的個案,並不代表所有外傭都擁有居港權。
外傭的代表律師就指,是否要求人大釋法,完全是法庭決定,但表明,99年釋法內容針對中國國民,與今次案件不同。
決定外傭是否有居港權,除了要看外傭是否通常居港七年,生活模式等,問題核心是基本法並無賦予立法機關權力,去剔除某個符合憲法所指,擁有居留權的群體。
他說,若果按照社會環境進行篩選,實際是決定某個群體的受歡迎程度。他舉例,來港讀書可以有居港權,但外傭就不可以,並不符合憲法亦不公道。他形容做法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