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案續審,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押後至三月七日宣判。陳志雲和叢培崑一方認為,是無綫默許陳志雲收錢,如果陳志雲脫罪,等同叢培崑無罪。
陳志雲在審訊後,由王喜陪同離開區域法院,另一名被告叢培崑亦有出庭,法官批准他們繼續各以十萬元保釋。案件的焦點是,陳志雲收取酬勞是否有合理辯解。
陳志雲代表律師指,無綫高層一向不反對陳志雲接街外工作,他主持的159集《志雲飯局》,無綫都知他有權收錢,只是他不收,所以是無綫令他覺得自己毋須申報,或申報了都會批,是無綫默許。
至於第二被告叢培崑的代表律師指,他當時不是無綫員工,只代表陳志雲辦事,負責將錢轉交陳志雲。若陳志雲有合理辯解而脫罪,叢培崑亦應該無罪,律師指,上訴庭法官也同意這個觀點,當時控方亦無反對。而陳志雲和黎耀祥當時都是無綫員工,在法律上無分別,兩人都由叢培崑安排活動,質疑黎耀祥不申報不屬犯法,為何陳志雲需要申報?
對於控方指,陳志雲沒有向無綫披露自己收錢,就算無綫默許也不合法,亦不構成合理辯解。辯方不同意,認為控方這樣理解,歪曲了立法原意。控方就指,陳志雲和叢培崑都沒有給口供,法官只能靠其他證據推定陳志雲當時的想法,又強調,就算陳志雲誠實和公開地出席活動,都不可以是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