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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香港獨立黨」主席黃煡聰就串謀煽動分裂國家案不服刑期上訴,辯方引用民主派顛覆政權案的判刑原則,指刑期下限只有參考價值,不具強制性;但上訴庭法官在判詞指不同意該案判刑的觀點,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監禁5年。
被告在區域法院原審時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但原審法官指案件情節嚴重,施加5年最低刑期,令被告未能獲得全數3分1認罪扣減。
辯方上訴時引用民主派顛覆政權案,指該案的原訟庭法官就各被告串謀顛覆國家判刑時,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期下限只有參考價值,不具強制性。辯方因此提出串謀罪不牽涉最低刑期;但高等法院上訴庭認為,煽動分裂國家罪和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如屬情節嚴重,判刑規定不一致是不合邏輯,駁回辯方上訴。
上訴庭在判詞指,串謀罪的刑期必須與有關罪行的嚴重性相稱,而終審法院在呂世瑜案指出,煽動分裂國家罪中的刑期下限具強制性,最終判刑不能低於下限,否則會與罪行嚴重程度不相稱;因此上訴庭裁定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判刑,不能低於國安法列明的下限,認為民主派顛覆政權案的原訟庭法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相關原則,表明不同意他們的觀點。
民主派顛覆政權案現時處於上訴階段,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前立場新聞記者何桂藍等14名被告不服刑期上訴,上訴庭將於7月14日開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