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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政府指如多次不舉報則屬情節嚴重,最高可被判監。有議員擔憂專業人員難以識別及界定小朋友是否仍然受虐。
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進入逐條審議階段,草案列明如指明專業人員察覺並懷疑兒童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就要作出舉報,有議員關注如何介定仍然遭受虐待。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黎棟國:「這個小朋友已被打到面腫,已經遭受嚴重傷害,但他並不需要舉報,因為現在小朋友不是仍然繼續被打,大件事了,即是全部都不需要舉報?」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伍朗廷:「其實嚴重傷害是指結果,所以黎議員的例子是說,該人打到他口腫面腫,他現在已沒有打了,但小朋友在專業人員察覺下,他仍然口腫面腫,其實已符合仍遭受嚴重傷害,因為嚴重傷害指結果,而不是動作。」
修正案提出兩級制刑罰,最高罰款5萬元和3個月,政府指專業人員多次不舉報就可能屬情節嚴重。
立法會議員(勞工界)梁子穎:「甚麼情況會用簡易程序定罪?甚麼情況會用公訴程序定罪?究竟界線如何訂立?」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指明專業人士經常接觸該小朋友,或長時間見到懷疑受虐的兒童,理應多次發現這種情況,但都不舉報,是兩種嚴重,第一是小朋友的(受虐)情況嚴重,第二是專業人員多次見到都不行動,這個做法錯得很嚴重,雙重嚴重下就會可能涉及第二層判監的做法。」
至於草案沒訂明舉報時限,何啟明指不同個案有不同情況,例如涉及性虐待,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安撫兒童,因此沒訂立固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