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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理大學生呂世瑜去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屬於「情節嚴重」,受最低刑期限制,判囚5年,未能因認罪而獲更多刑期扣減。上訴方認為,限制是量刑起點,可按一貫原則減刑;答辯方以謀殺為例,指只要罪行嚴重,不論情節都可判處強制刑期。
上訴人呂世瑜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他提出的上訴,是爭議國安法中提到情節嚴重須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強制及是否容許以條文外的求情理由來減刑。
上訴方假設有兩名被告同屬情節嚴重,一人認罪、有悔意,另一人不認罪,因最低刑期,同樣被判囚5年是不公平;同意國安法有分級制,但認為情節嚴重,判囚最低5年及最高10年是量刑起點,再按起點減刑,判刑才有連貫性,而非一刀切。
法官陳兆愷質疑,國安法列出的三項情形,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及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罪行才可減刑。上訴方回應指,香港一貫量刑原則要考慮認罪及求情,沒有列明不代表不存在條文更反映最低刑期不是硬性規定。
答辯方即律政司指,國安法條文用到「處刑」、「必須」、「應當」字眼,反映最低刑期規定是強制,不同意強制刑罰會對被告不公;以謀殺為例,不論情節,都是判處終身監禁來反映罪行嚴重,如果國安法最低刑期不是強制,而只是量刑起點,就不用有分級制。
對於情節嚴重罪行,即使以認罪及求情理由希望獲得減刑,刑期都不可低於5年,如果要減至刑期低於5年,只可考慮國安法列明的三項情形,而被告個人情況即認罪及求情與這三項情形無關,刑期不可減輕至低於5年。
5名法官聽完上訴方及答辯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擇日頒書面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