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協委員方麒驊,涉嫌於去年區議會選舉種票。裁判官認為,他以秘書的住址登記為選民,只是疏忽行事,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方麒驊聽取裁決之後,離開東區裁判法院。
方麒驊本身長居廣州,在香港無住址,去年以女秘書位於柴灣的住址登記為選民,並且在東區區議會樂康選區投票,之後被廉政公署拘捕。
裁判官杜浩成於裁決時指,被告03年定居廣州之後,都會填寫女秘書的柴灣住址,作為他在香港的私人聯絡地址, 去年選民登記時,他的女秘書應他要求幫他登記,亦一如以往填寫自己的地址,方麒驊無主動要求她這樣填。
裁判官又指,被告長時期依賴女秘書替他填寫表格,不會仔細過目,接納他無看過選民登記規則,不知道一定要提供唯一或主要住址的講法,認為他只是疏忽,不構成犯罪意圖,裁定他選舉舞弊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