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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律政司可就國安法案件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多名議員支持修例,認為法官亦有機會犯法律錯誤,有必要堵塞漏洞。
立法會議員(商界第二)廖長江:「我充分信任香港法官的專業素質,但人無完人,孰能無過,這正正是基於彰顯公義而設立上訴機制的初衷。」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葛珮帆:「有意見片面地認為有關修訂是律政司『輸打贏要』,又稱是要『告到入罪為止』,違反一罪不能兩審等這些說法,我認為是境外政客有意抹黑。」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條例草案只是賦予控方上訴的權利,讓上訴法庭有機會檢視,並在有理據時糾正審判庭犯下的任何法律錯誤,是否裁定審判庭犯錯,以及是否指示恢復審訊或重審,都是由上訴法庭經聽取控辯雙方理據後,獨立公正作出判決,新的上訴機制不可能會出現濫用的情況。」
這次修例新增的上訴機制亦包括原訟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若被告毋須答辯而被判無罪釋放時,控方可提出上訴,這兩項上訴機制只適用於修例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