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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三讀通過,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須獲行政長官批准。辯論期間,有議員認為當局應增加透明度,向公眾交代審批準則。
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三讀通過後,無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希望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須先通過申請前甄別程序,即是須先得到行政長官發出有關的准許通知書,才能正式入稟法院,提出辦理專案認許申請,亦設有覆核機制,應對先前申請時,未被考慮的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條例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以至司法覆核案件。
辯論期間,非建制派的狄志遠認為政府應增加透明度,向公眾交代審核準則。
立法會議員(社會福利界)狄志遠:「大家有疑問和擔心,擔心行政長官加大權力後,會否干預司法自主性和獨立性。我沒有質疑特首決定的客觀性或者專業性,但我認為有高的透明度,有解釋的說明,可以解除香港市民疑慮。」
立法會議員(金融界)陳振英:「(行政長官)沒有責任披露所考慮的因素,本人十分支持貫徹國安法規定,剛才有同事說是否可以透明些,但無論行政長官屆時說甚麼都會被人攻擊。」
對於有意見認為條例中,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定義過於空泛,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反駁。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國家安全在國際之間沒有一致定義,亦有不少國家從來沒有賦予國家安全一個法定定義,因此一宗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要取決於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所爭議的論點和援引的證據等,條例草案中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詞語不應該給予局限或者盡列式的定義,應保留靈活性。」
他又指條例沒有削弱當事人選擇代表律師的權利,強調本港有逾100名資深大律師和1500名大律師可供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