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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就查冊車牌涉虛假陳述案上訴至終審法院。蔡玉玲一方指,除非質疑有犯法意圖,否則不應拒絕查冊申請。律政司指,傳媒查冊申請不應獲批。
蔡玉玲應訊後離開終審法院,指會以平常心看待結果。
蔡玉玲:「由法官衡量究竟在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和個人私隱如何可以取得一個平衡,以及在現行法例下,究竟有否賦權政府很單方面、一刀切地排除新聞工作者去取得這些資料。」
首席法官張舉能等五名法官開庭處理兩項法律問題,即條例是否容許運輸署因申請目的無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拒絕讓申請人查冊,以及「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包括就車輛查冊。
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法例本身沒給予運輸署署長權力拒絕向申請人發出證明書。
張舉能問,署長有甚麼情況可拒絕。陳政龍指,如果質疑申請目的是將資料用作犯事就可以。
他又指,傳媒長期以來用車牌查冊來報道,報道嚴肅認真,蔡玉玲亦在片段中交代申請過程,因此不是虛假陳述。
陳政龍指,記者取得資料是作採訪用途。霍兆剛問,如果是報道名人的八卦新聞呢?陳政龍指有例外,傳媒要作監察,例如有官員貪污,擁有多輛車與入息不符。
他又指,透過網上表格申請查冊,「交通及運輸事宜」定義廣闊,視乎法官如何定義不支持律政司一方狹窄的詮釋。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任何理性的人都會認為採訪查冊不是「交通及運輸事宜」,傳媒查冊申請不應獲批。
張舉能指,蔡玉玲查冊是用於交通相關用途,有甚麼問題。律政司指是要本質上有關,潛在相關就不行。
法官林文瀚問,如果查冊是為調查交通意外呢?律政司指,總之要在詮釋的範圍內。
霍兆剛又指,須證明「交通及運輸事宜」只有一個詮釋,才可以證明申請人陳述是虛假,認為律政司一方縮窄範圍,以證明蔡玉玲作虛假陳述。
蔡玉玲一方又補充,衡量應否批准傳媒查冊時亦應該考慮新聞自由。法官押後裁決,之後會頒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