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長官選舉中落敗的何俊仁,就梁振英大宅僭建提出選舉呈請敗訴,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拒。何俊仁不認同判決,指梁振英嬴得唔光彩。
何俊仁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指原審法官林文瀚以勝算不大為理由,拒絕選舉呈請,並不合理。
但終審法院一致認同原審裁決,認為選舉糾紛必須從速解決。如果呈請欠缺理據和勝算,仍批准申請,是違反常識和公義。
何俊仁在呈請中指,梁振英宣布參選前半年,聲稱大宅無僭建。參選期間,又在論壇中指控對手唐英年有僭建,暗示自己無同樣問題,屬失實陳述。
但終審法院認為,選舉前的言論不受選舉條例規管,不可以無限期追溯。
法官又認為,何俊仁一方犯了邏輯性的錯誤,梁振英雖然以僭建打擊對手,但不代表他暗示自己無問題,英國有一句謬語「住在玻璃屋內的人不應擲石頭」,即是說「自己有錯,就不要挑剔人」,這句說話不是放諸四海皆準。
但終審法院批准處理,選舉呈請以七日作為期限是否違憲的上訴。何俊仁指,對他來說,這個已是學術討論,要考慮訟費負擔,再決定是否繼續和政府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