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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行政長官李家超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免除違反特首選舉程序規例的刑罰,高等法院接納李家超是疏忽,頒令批准豁免刑罰;而李家超須支付訟費約六萬四千元。
高等法院頒下判詞,對李家超違反選舉程序規例,法庭接納他並非無視規例亦無惡意,只是疏忽,因為其餘約八百份同意書亦依例處理。
判詞指,由於行政長官選舉押後,接納李家超今次違例只是龐大選舉工程中時間緊迫、人手不足,及缺乏溝通下的疏忽造成,而且不嚴重,亦只是短暫延遲提交支持同意書,競選辦亦已及時補救。
李家超在事件揭發後,翌日立即向傳媒解釋,公開承認有改善空間及立刻糾正錯誤,之後無再發生同類事件。
判詞指,李家超並無因此獲得任何好處,態度亦坦率,決定批准豁免其刑罰,另外判李家超須支付訟費約6.4萬元。
李家超競選期間,發布李靜、方力申等三人支持自己的選舉廣告,但未有按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程序規例》,依時提交三人的支持同意書。根據現行規例,違反規定可判罰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