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4個指明地方的人士,須接受強制檢測。
名單如下:
A. 於病毒潛伏期間曾於香港逗留的初步確診輸入個案曾到訪的地方
1. 任何在2021年11月9日至12月1日期間曾身處九龍大角咀櫻桃街38號海桃灣2座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須於2021年12月3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2. 任何在2021年11月9日上午11時至下午3時期間曾身處中環皇后大道中80號 H Queen’s 3樓 ICHU 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全職、兼職和替假員工及訪客),須於2021年12月3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3. 任何在2021年11月9日下午6時至下午7時期間曾身處新界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7樓鄰近1號至4號登機閘口國泰貴賓室寰宇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全職、兼職和替假員工及訪客),須於2021年12月3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B. 其他(已經完成 2019 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的人士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1. 任何在 2021 年 11 月 18 日至 12 月 1 日期間曾身處新界將軍澳寶林邨寶德樓地下崇真會美善幼稚園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全職、兼職和替假員工、學生及訪客),須於 2021 年 12 月 3 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如受檢人士選擇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的樣本瓶進行檢測,則須於 2021 年 12 月5 日或之前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收集瓶。受檢人士若在 2021 年 11 月 29日至 12 月 1 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